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防范办学风险,保证非学历教育质量,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2021〕23 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以学校名义在学历教育之外,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不授予学历(学位)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等经学校认定
的具备实质教学过程的继续教育活动。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或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相关联的各类培训等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
学考试辅导等,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确定办学规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校财经政法深度融通的办学特色和“融通性、创新型和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声誉,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不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相关联。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自招、自办、自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不举办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理体制。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属于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的“三重一大”项目的非学历教育事项。学校校务会负责审定属于校务会议事范围的“三重一大”项目的非学历教育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咨议机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公室、学校办公室、督察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工作部、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国际交流部、港澳台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度管理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等重要事项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二)拟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三)对校内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四)对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书;
(七)通过信息化赋能非学历教育工作,整合业务数据,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数字化转型,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对在各自管理职权范围内所涉非学历教育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形成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事务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管理事务,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及管理事务,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按照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支管理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置的学院及独立的中心等实体性质的具有教学功能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是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承担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学科专业优势特色,组织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继续教育学院、建行学院可按相关规定作为办学单位组织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十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办学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指定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非学历教育。学校非学历教育一律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办学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除课程设计、教学实施外,在招生、办学和管理上不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分为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以下简称“社招项目”)和接受校外单位委托举办内部培训的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两种类型。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提出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申报前应完成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切实履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程序,确定项目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真实、可行、无风险,方可提出申报。申报委托项目的,办学单位须对委托单位的背景和资质进行核查,确定参训学员的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业务隶属关
系、或有业务关联。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原则上按一期(班)一报。办学单位须在举办非学历教育前提出项目立项申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社招项目实行定期集中申报。涉及国(境)外人员到我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办理。对于必须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等资质才能承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出示资质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对于存在涉及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相应部门给出审查意见。在必要情况下,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事项内容组织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按照审批计划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须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动登记。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办学单位应申请终止该项目并重新办理立项申报。
第四章 项目招生与宣传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专升本”“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项目名称不得含有 MBA、EMBA、MPA等专业学位专用英文缩写以及上级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的相关表述。涉外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要明确项目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与中外合作办学存在本质区别。项目学员在培训阶段不具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不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分和学历。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项目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以非实体机构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招生。禁止接受校外机构或个人公开招生后转委托办班。不得以批准的一个项目多次重复招生。
第十八条 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内容经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核获准后方可发布。发布内容以审批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宣传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明晰、准确完整,在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的办学单位全称,并强调项目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性质,不得模糊非学历教育与学历(学位)教育,不得含有或暗示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要避免出现“学籍”、“学分”等字样,不得使用“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注册学籍”、“外方院校提前录取(预录取)”、“学分转移”、“承认学分”等不当或错误表述。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所涉合同签订及管理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办学单位是相应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的承办单位,应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好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法律事务部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原则上使用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模板。办学单位按学校合同管理程序完成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权人签字,加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要严把政治关,对非学历教育项目授课教师的选聘及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培训计划、授课内容、课堂管理、选用教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加强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资源建设,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学习,规范化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质量保障机制,在教学过程中收集参训学员和单位对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建议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学位)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对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可以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结业证书。办学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应加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章。结业证书有记载错误的,应将原证书交回后换领新证书。结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经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核实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明”。
第二十七条 办学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做好项目总结。将办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分别在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归档。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项目所涉收费管理等按照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执行。社招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
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由办学单位履行学校相关程序后统一报财务部据实支付。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按有关规定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保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学校教育资源在满足学历教育需求且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经相应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供非学历教育项目依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学单位共同建立完善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办学全过程受监控、可追溯的管理要求。非学历教育项目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学校财务部,审计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工作部、党委巡察办公室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将非学历教育纳入单位中长期规划,办学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非学历教育办学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过程监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守政治纪律、教学纪律、财经纪律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办学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项目资格;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责令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在非学历教育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关涉事人员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有出国留学、交流需求的学员提供相关外语培训和服务类教育培训,及中国境外高等学校委托开展的技能类培训或证书类培训等面向社会计划外招生的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