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督导工作,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教学中心工作,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助力学校改革发展。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学规律、服务立德树人、提高培养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是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建设督导队伍,统筹协调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学科对应原则,校级督导组对口联系相应院级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与院级教学督导组协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学校教学督导组设总组长 1 名,副总组长 1 名,并根据教学督导专家(以下简“督导专家”)的学科专业背景和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 1 名,成员 3-5 名。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本院(部)的专家教授组成,设组长 1 名,成员 3-7 名。
第六条 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七条 校院两级督导专家人选由教师自荐、学院(部)或职能部门推荐,经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统一聘任。学院(部)或职能部门推荐人选时应严把思想政治关,严格遵照教学督导聘任条件推荐人选。督导专家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六级及以上职员资格。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较高的教学质量分析判断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
(四)关心学校改革发展,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处事公道正派,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望。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聘期内,督导专家因个人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的,由本人或所在督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终止聘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督导组成员作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应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督导工作改革创新、协同名课优师培育选树、助推教育教学建设一流,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参谋咨询,并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面向全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负责对教学基本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师资配备、教学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教学改革情况等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教学检查,对本单位教学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督导、检查与指导,对本单位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完成本单位专项教学督导工作,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推广优秀教学案例等。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课评课:开展随机听课和针对性听课,深入了解教情、学情,重点关注教师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推进、教学目标实现程度,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学习状况与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交流指导,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
(二)教学检查:对日常教学秩序、考试秩序和其它培养过程进行检查,了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了解试卷、论文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档案以及学生学风等情况。
(三)督导激励: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挖掘、推广教学创新成果,并向相关学院(部)及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推荐。
(四)会议研讨: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列席学校相关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督导工作水平;对教学中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开展工作研讨与交流、反馈意见和咨询建议。
(五)专题调研:结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
(六)信息反馈: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情况,适时反映教学动态,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督导专家应持证上岗,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客观、公正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应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教学督导工作,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随堂听课的基本形式展开。督导专家应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公正客观地做好书面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每学期校级督导专家听课时间不少于 32 课时,院级督导专家不少于 16 课时,每次听课时长不少于 1 课时。听课时间安排一般分布在学期期初、期中、期末等不同时段;拟推荐为优质课程的,一般听课不少于 2 次,其中至少 1 次应以督导组集体现场听课的形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反馈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应及时将督导专家的教学检查、随堂听课、专题调研、推优荐优、工作总结等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分析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研判教学督导信息,并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反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分为现场反馈、定期反馈、突出问题专门反馈三种形式。一般性督导意见,由督导专家现场反馈给教师或相关单位;定期反馈在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等时段,通过工作会议、工作简报等形式,向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如遇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专门反馈。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对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认真核实、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反馈至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教师如对反馈信息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协调联动,持续跟踪相关信息的整改与落实。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对督导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督导成效等。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优秀的,聘期届满时优先续聘,且可以不受前述年龄和聘期的限制;同一年度内连续两个学期未能完成规定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年度考核一般为不合格,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将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专家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各教学单位需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督导专家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制度,相关经费列入学校当年预算。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分为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和管理津贴,按一年 12 个月发放。岗位津贴为总津贴的 40%,有效聘期内均全额发放;绩效津贴为总津贴的 60%,学校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发放;管理津贴按校总组长、校学科组长、院级组长
等不同类别,分别核算发放。
第二十三条 督导专家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专项咨询、评估等工作,按学校标准发放咨询费、评审费等人员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中南大教字﹝2019﹞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