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学校教育评价改革,提升教学质量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的核心地位,聚焦学生成长成才和可持续发展。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质量决策、质量标准、质量运行、质量监控、质量评价、质量改进等六个方面构成。
第三条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以生为本、崇尚创新、止于至善”的质量保障理念为引领,落实国家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要求。通过设置统一协调的组织机构,将各执行单位在各环节中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职能有机的组织起来,形成任务明确、互相协作和互相促进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整体;通过目标设定、过程管理、质量监控、跟踪反馈和持续改进等环节,形成闭环。
第二章 质量决策
第四条 质量决策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起决策统领作用,包括校院两级。
第五条 校级质量决策机构包括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确立质量管理目标,制定或调整本科教育教学政策,领导和协调关于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各项活动,研究和解决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定期召开全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制定有关保障和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对本科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院级质量决策机构主要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长(主任)办公会、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单位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长(主任)办公会决定本单位保障和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院长(主任)办公会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对本单位本科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本单位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具体管理与执行。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质量标准以符合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师生等利益相关者需求为遵循,以教育教学相关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等为载体,聚焦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发挥导向、诊断、基准作用。
第十四条 教务部根据学校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持续完善相应的本科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包括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指导意见和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考核、学位授予等本科教育教学各主要运行环节质量标准。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制与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实验及实践教学要求、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课程结构与学分分布比例等内容;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每两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课程教学大纲除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和要求、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必要的作业与实践环节、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使用教材与参考资料等主要内容外,还需要体现课程思政内容。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每四年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起全面修订一次,每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教师发展中心牵头制定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专任教师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和初任教师导师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制定学生管理、学生学习发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牵头制定美育实践、劳育实践、社会实践、学生课外素质教育等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有必要的情况下可根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制定补充标准;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活动。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和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要经过充分调研、专家论证,也要充分吸收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学生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到培养目标、课程目标达成度可衡量、可评价。
第四章 质量运行
第十九条 质量运行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总负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校院两级联动。质量运行要坚持“守正、创新、务实、笃行”的教学质量价值观,通过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和制度激励、约束,形成质量文化。
第二十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本科教育教学运行各项工作。要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规范制定本科教学计划,督促落实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活动有序开展;持续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及课程思政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规范立项评审、项目认定、经费配套、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程序,确保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适用性、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更新教师教学理念,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实施教师教学准入和测评,做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个性化帮扶,推进“淳风·雅德·颂教”为内容的“风雅颂”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提高生源质量,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风建设,提供学生发展与支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团委负责美育、劳育实践环节的实施,组织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信息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等负责提供质量运行的支持。财务部负责提供教学运行、教学设施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改革与研究需要的经费预算,并督促经费依法依规使用;信息管理部负责提供推进数字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智能化教室管理系统、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技术支撑;资产管理部负责做好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的配置审核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是教学质量运行及过程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和教学过程管理,形成运行有效的教学管理秩序;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的优良教风;抓好学生教育管理,形成刻苦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良好学风。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控是依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一定的工作程序,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反馈,以确保学校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学校确定的教学质量目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系(教研部、教研中心)、教研室四级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制,质量监控队伍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等。主要方式有课堂听课、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状态数据采集与分析、教学体验调查、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教学听课制度。学校层面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教学管理部门等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部)级层面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部)党政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等。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通过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和日常巡查,掌握教师的授课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运行管理、考务安排、考试巡查、教学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通过听课看课、开展试卷和毕业论文专项检查、召开(参与)座谈会、调查研究、与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交流信息等方式,对本科教育教学实施不间断常态化督导。
第三十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牵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开展教学体验调查。通过组织开展国家数据平台相关监测数据采集,常态化监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探索进行教学质量预警;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定期开展学生评教,加强教学体验调查与分析,有效收集教学质量信息,进一步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和采集手段。
第三十一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就业质量、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实时监控。要及时发现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要结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对本单位质量监控效果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质量评价旨在发现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确保反向设计的科学性,保证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成性评价确保正向施工的有效性,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以学校评估、学院(部)评估、专业评估(认证)、课程评估(评价)、教师教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内部评估(评价)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完整性,保证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
第三十四条 培养目标评价主要评价社会需求的适应度和培养目标的达成度。评价依据为近几届毕业校友职业素养和能力发展与培养预期、毕业生发展预期。培养目标评价主要采取用人单位、校友、专任教师等利益相关方调研的方式定期开展,由各专业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 毕业要求评价主要评价应届毕业生素养与能力是否能达到毕业要求预期,评价依据为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毕业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发展预期的描述。毕业要求评价主要采取基于课程目标达成度的直接评价和基于大四学生、毕业一至五年内校友、用人单位调查的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由各专业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课程目标评价主要评价学生是否能达到课程目标预期,评价依据为课程教学大纲,评价方式为基于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的直接评价和基于学生调查与任课教师反思的间接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评价一次,由各课程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内部评估制度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校内学院(部)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定期实施专任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定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本科教学评估、行业机构组织的专业认证等外部评估。
第七章 质量改进
第三十八条 质量改进坚持问题导向,以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价工作为基础,以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等为载体,提出本科教育教学改进发展意见,强化评价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教务部督促各教学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专业质量发展报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及时发布各类评估结果、调查结果、分析结果,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完善本科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支持政策,定期开展“教书育人奖”评选表彰活动;教务部实施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奖励,大力表彰在本科教育教学基本建设、教研教改、基层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竞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教学约束制度。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务部建立教学基本建设和学生学业预警机制,实施专业动态调整,强化教师教学纪律管理,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强化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教师发展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和开展教师培训及轮训、研讨交流与教学咨询、教学名师讲座、教学观摩等活动,全面提升教师立德树人能力和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水平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在教学评估、督导、日常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相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教学质量信息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