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的通知

时间:2016-06-06浏览:429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6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鄂教高[201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普通本科高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的对象为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含部委属高校、省属本科高校、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专业代码:080901)和英语专业(专业代码:050201)。参评专业应有3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且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

二、评估时间

1.2016年6月上旬,进行集中培训和动员,培训通知另发。

2.2016年6月24日18:00前,各高校完成数据采集填报和提交工作, 18:00后数据填报系统自动关闭。系统关闭后,尚未提交的数据默认为0。

3.2016年7月初完成网上评估工作。根据评估需求,评估专家委员会将选择性地进校进行现场考察。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将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评估内容由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专业基础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特色与优势共六项评估指标、十七项主要观测点组成。省教育评估院在进行网络评估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对个别观测指标及分值进行了调整,具体见《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指标和主要观测点分值、参照依据和评分标准(修订)》(附件1)。

四、数据填报和资料上传

各高校可通过XP和Win7操作系统的Google浏览器、IE8(含IE8) 以上版本浏览器、新版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新版QQ浏览器(极速模式)、新版搜狗浏览器(高速模式),登录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网络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120.25.216.91/pms-impl/login.do,进行数据填报和资料上传。用户名为学校代码(不能更改),原始密码由湖北省教育评估院提供,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存。具体填报内容、方式和流程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五、评估结果

依照《实施方案》精神,本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结果,按总分排序授予星级的方式公布。指标综合评价在全省参评学校中排名前“10%”的专业,授予“五颗星”;排名“11%”~“30%”的专业,授予“四颗星”;排名“31%”~“50%”的专业,授予“三颗星”;排名“51%”~“70%”的专业,授予“二颗星”;排名“71%”~“90%”的专业,授予“一颗星”;排名在后10%的专业,予以警示。评估结果由省教育厅公示和公布。

六、评估组织

依照《实施方案》精神,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本科专业专项评估委托湖北省教育评估院开展独立性第三方评估。省教育厅将组建评估委员会指导、监督评估工作。

七、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是我省组织的第一次专业评估,请各参评学校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评估顺利进行。

2.做好自评。各高校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专业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在数据填报截止时即上报至湖北省教育评估院(收件人:叶勇;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青年路56号;邮编:430071)。

3.严明纪律。各高校在评估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估专家委员会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省教育评估院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将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联系人:

省教育厅高教处:李琳 027-87328007

省教育评估院:叶勇 027—87325713

监督电话:027-87328087,87328172

邮箱:2967063179@qq.com

 

附件:

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指标和主要观测点分值、参照依据和评分标准(修订)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指标和主要观测点填报说明

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指标和主要观测点数据采集和填报表格(30个)

4.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专项评估指标和主要观测点数据采集填报手册

(附件请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站上下载)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6日